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何人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私立協同高級中學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私立協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私立協 同高級中學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 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 第16屆第14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私立協同高 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