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58號
CYDV,100,重訴,58,20120524,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簡月娥
      簡許巖
      簡龍昌
      簡月朱
      羅簡秋香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4 月10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此裁定先後於101 年4 月13、17、26、28日分別送達於上 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6 份、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2 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