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23號
CYDV,100,訴,623,2012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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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3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台南貨運服務

法定代理人 邱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成功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1,960
元【計算式:16690*8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
,扣除已繳納之13,969元,尚有99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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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