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宣道福音會總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馬大衛
被 上訴人 卓明俐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8,2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