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81號
CYDM,101,聲,481,201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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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坤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一0一年度執字第一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坤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幼翔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 一條第六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 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 何坤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聲 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清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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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