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交簡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乃仁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緝字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乃仁豪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乃仁豪於民國100年6月5日上午6時15分許,無駕駛執照,騎 乘車牌號碼000-DUR號重型機車,沿嘉義市西區博愛陸橋由 西向東行駛,原應注意該路段行車速度不得超過時速40公里 ,及超車時應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依當時日 間行車,天候晴,有自然光線,道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等情況,乃仁豪竟疏未注意,貿 然以時速60至70公里超速行駛,於超越在前方同一車道行駛 之黃龍所騎乘之電動車時,亦疏未注意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 尺以上之間隔,因而由左後方追撞黃龍乘坐之電動車,致黃 龍人車倒地,受有右肘、左踝部挫傷及擦傷等傷害。二、本件犯罪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外,另補充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及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刑記錄表各1份。三、核被告乃仁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本件車禍 發生後,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處 理小組警員羅達霖坦承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有交通事故肇事 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在卷可稽。然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 是否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 判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蓋自首必須同時具備:犯罪 行為人應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犯罪事實或犯罪 人之前自首犯罪,且接受裁判兩項要件,始得減輕其刑。查 被告於本件車禍發生後,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嘉義市政府警 察局交通事故處理小組警員羅達霖坦承駕車肇事致人受傷, 固符合自首之第一要件,但其於偵查中被通緝到案,是否即 不符合接受裁判之第二要件,而不得減輕其刑?按實施偵查 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有 明文規定。又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 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亦為 同法第 251條所明定。是以檢察官實施偵查時,並不以被告
到場為必要。即使被告未到場,亦得實施偵查,並據以提起 公訴。反之,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到庭。審判期日,除有 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此為同法第271 條 第1項、第281條第1項所明定。檢察官實施偵查時,即不得 先行傳喚被告,被告所在不明者,亦得提起公訴,無礙於其 偵查及追訴之進行,固偵查程序,並不以被告到庭為必要; 而法院之審判,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外,非傳喚被告到庭, 不得審判。從而,審判程序,被告不到庭者,無從進行,國 家刑罰權無法實現。因此,刑法第62條所謂「受裁判」,自 係指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而不及於偵查程序。最高法院76 年度台上字第2039號及86年台上字第1951號判決,亦均係指 於第一審審判中被通緝到案之被告而言。本件被告於偵查中 ,經通緝到案,固有通緝書及歸案證明書附於偵卷可佐。嗣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亦未傳喚 被告到庭接受審判之情形,難謂被告於自首後拒絕接受法院 之審判,自合於自首減刑之要件,爰予減輕其刑。四、爰審酌被告於市區道路,超速行駛,超車時亦未顧及前方被 害人車輛,保持一定之間隔,以避危車禍之發生,因而自左 後方直接追撞被害人黃龍,為本件肇事原因,被害人並無過 失。亦即本件車禍完全出自被告之過失,其過失程度不輕。 所造成被害人受有右肘、左踝部挫傷及擦傷等傷害,受傷程 度並非重大。又被告於101年3月28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同 意於同年4月30日前,給付被害人新台幣3萬元,逾期未依約 履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第62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樹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件:101年度偵緝字第39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