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1年度,7號
NTDV,101,司財管,7,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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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本件究係起訴確認洪素玉林福益之收養關係存在
抑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具狀敘明被繼承人林福益死亡後,林怡君及林巧紋有無拋棄
繼承,如未拋棄繼承,林怡君及林巧紋自為繼承人,何須指
定遺產管理人。
三、本院前曾受理一○○年度司家聲字第一一號指定遺囑執行人
事件,表示洪素玉立有遺囑,請提出該遺囑正本。
四、被繼承人洪素玉之繼承系統表。
五、被繼承人洪素玉吳進財所生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如
無子女,請具狀敘明。
六、被繼承人洪素玉之父:鄭君地、母:鄭惜除戶戶籍謄本。
七、被繼承人洪素玉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該人已經
死亡,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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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