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69號
NTDV,101,司聲,69,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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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黃明華
相 對 人 台一互動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鐘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三八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投簡聲字第52號停 止執行裁定,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8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 供新臺幣50,000元為擔保後,於本院100年度投簡字第253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暫 予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2655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在案。茲因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100年度 投簡字第253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確定,訴訟 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 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國庫存 款收款書、民事裁定(以上均影本)、郵局存證信函、掛號 函件執據、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本院100年度投簡聲字第52號、100年度存字第386號、100年 度投簡字第253號、100年度司執字第12655號卷宗審閱屬實 。而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已於民國101 年3月29日送達,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 據、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憑,經向本院民事科分案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查詢之結果,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提出損 害賠償之請求,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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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一互動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