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39號
NTDV,101,司拍,39,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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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黃成義
相 對 人 謝雲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謝雲傑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補繳相對人謝雲傑及債務人謝靜儀之戶籍謄本。(含記事
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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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