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非訟代理人 黃成義相 對 人 謝雲傑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謝雲傑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補繳相對人謝雲傑及債務人謝靜儀之戶籍謄本。(含記事 欄)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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