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20號
NTDV,101,司拍,20,201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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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其正
相 對 人 游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游宏達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7,200,000元。 (二)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7年10月5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游宏達
茲相對人於97年10月6日向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借款新臺幣6,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 償日期按照金融卡借款契約到期日為98年10月9日,因相對 人無力償還,由聲請人代為清償後,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將上開債權連同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已 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完畢,嗣相對人於98年11月25日與聲請 人協商,展延清償日期至101年1月25日,相對人並簽發本票 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提供擔保作為期間二年之費用等 ,合計相對人所欠金額為新臺幣7,200,000元,詎已屆清償 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金融卡借款契約、債權讓與契 約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通知書、臺中福安郵局 第881號存證信函、回執、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101年2月16日通知相對人游宏達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相對人於101年3月1日具狀陳述意見,略稱相對人於民國97 年10月6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埔里分行借 款新臺幣6,000,000元,聲請人於98年12月8日直接代為清償 ,並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故系爭債權仍為新臺幣6,000,00 0元,並非新臺幣7,200,000元,且相對人未曾與聲請人協議 增加本金金額及延展清償日期等語。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屬 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 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陳述 縱屬實情,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 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附此敘明。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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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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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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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埔里鎮 │九芎林 │ │602 │田│828.03 │全部 │游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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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埔里鎮 │九芎林 │ │602之1 │田│11.83 │全部 │游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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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投縣│埔里鎮 │九芎林 │ │602之2 │田│38.19 │全部 │游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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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投縣│埔里鎮 │九芎林 │ │602之3 │田│166.17 │全部 │游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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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南投縣│埔里鎮 │九芎林 │ │606 │田│388.61 │全部 │游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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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南投縣│埔里鎮 │九芎林 │ │606之1 │田│646.29 │全部 │游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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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南投縣│埔里鎮 │九芎林 │ │606之2 │田│86.65 │全部 │游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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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南投縣│埔里鎮 │九芎林 │ │606之3 │田│105.86 │全部 │游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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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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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埔里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