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040號
NTDV,100,司促,10040,2012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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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即上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投縣水里鄉公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 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 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 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 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投縣水里鄉公所發支付命令,經 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陸仟伍 佰柒拾伍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債權人又於民國101年1月11 日陳報債務人有於100年8月9日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經本 院於民國101年1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7日內確認本件請求 金額及其計算式,該項通知已於民國101年1月17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 釋明之責甚明,致本院無從審查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顯 難認為合法,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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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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