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89號
NTDM,99,訴,389,2012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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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沅邦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王沅邦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王沅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羅仕杰余偉民潘琦欣等人,販賣第二級毒品搖頭丸與潘辛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羅仕杰,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傅翊凱,且依證人羅仕杰余偉民潘琦欣潘辛彥等之證詞,暨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物品等卷證資料顯示,足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及同法第8 條第3 項等罪嫌疑重大,所犯分別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及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於此情形之下為妨礙審判程序進行或規避日後可能刑罰之執行,而有理由相信其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及執行之順利進行,及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素後,認其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00 年12月28日將其羈押,並於101 年3 月20日裁定自同年3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被告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而本院固已於101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 月17日宣判,惟係認被告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販賣、轉讓毒品等罪而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之非輕刑度,足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該羈押原因確屬存在,而曾受非輕刑度宣告之人預期將來可能接受長期刑度之執行,基於趨吉避凶之常情,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逃亡之風險更為增加,此本屬一般經驗,且被告業已於同年4 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亦有保全被告接受上訴審審判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 健 男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斐 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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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