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33號
NTDM,101,聲,333,201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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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沅邦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9年度訴字
第389 號),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能給伊交保之機會等語。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王沅邦(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 :99年度偵字第1248號、第1983號、第2026號、第2110號、 第2258號;本院繫屬案號:99年度訴字第389 號),本院訊 問後,聲請人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羅仕杰余偉民潘琦欣等人,販賣第二級毒品搖頭丸與潘辛彥,販 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羅仕杰,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傅 翊凱,且依證人羅仕杰余偉民潘琦欣潘辛彥等之證詞 ,暨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物品等卷證資料顯示,足認其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及同法第8 條第3 項等罪嫌疑重大,所犯分別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及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聲請人於此情形之下為妨礙審判程序進 行或規避日後可能刑罰之執行,而有理由相信其有逃亡之相 當可能性,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及執行之順利進行,及審酌 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素後,認其有羈押之必要,而裁 定自民國100 年12月28日將其羈押,並於101 年3 月20日裁 定自同年3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於同年5 月24日裁定 自同年5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聲請人固以上情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聲請人所述內容並不含刑事訴訟法第11 4 條所列各款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不得駁回之情形, 又本案固經本院於101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4 月17日宣判,惟係認聲請人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之販賣、轉讓毒品等罪而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之 非輕刑度,足認聲請人涉犯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 罪該羈押原因確屬存在,而曾受非輕刑度宣告之人預期將來 可能接受長期刑度之執行,基於趨吉避凶之常情,有相當理 由可信其逃亡之風險更為增加,此本屬一般經驗,且聲請人 業已於同年4 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亦有保全聲請人接受上 訴審審判之必要。綜此,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理由,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 健 男
法 官 呂 世 文
法 官 陳 斐 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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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