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80號
NTDM,101,聲,280,201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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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玲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玲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現在法務 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而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湯玲華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27號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下稱第①、②案),並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 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月(下稱第 ③、④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第① 案至第④案嗣再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聲字第476 號裁定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1月25日入 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4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 10109095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為20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1 年9 月 2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 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4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09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 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健 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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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