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何宣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立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