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156號
TNEV,101,南簡,156,20120515,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謝榮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9,03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