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1年度,14號
TNEV,101,南小補,14,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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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14號
原 告 優人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良政
被 告 陳志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宗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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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人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