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南勞小字第29號
原 告 陳啟正
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勞小字第29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5月2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林雨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101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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