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0年度,1190號
TNEV,100,南簡,1190,2012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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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19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巴榮杰
被   告 陳思錦
      尤黃鑾
      林黃去
      黃寳龍
      謝綉琳
      謝展鴻
      蘇志良
      蘇志忠
      蘇芬芳
      陳顯堂  已死亡.
      陳國薇
      陳靜發
      黃 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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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