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330號
TPBA,101,訴,330,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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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賴聰明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保基(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吳秋瑰
 陳銘泓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代 表 人 李桃生(局長)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瓊穗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 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 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 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 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係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簡任 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被告行政院農委會(下稱農委會)10 0 年8 月24日農人字第1000153286號函,以原告涉嫌犯貪污 治罪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金門地 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 條及第19條第 1 項規定,將原告送請監察院審查;並以同日農人字第1000 153285號令,審認原告違法情節重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核予停職,再經被告林務局以同年月25日林 人字第1001780843號函轉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復審,遭 經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101 年度訴字第330 號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 件之裁判,該停職處分與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於100 年7 月21 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149 號、偵字第248 號、偵字第351 號 起訴書之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有所牽涉。現刻由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7號審理中,此有原告陳報狀附 本院卷可稽。本院認上開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 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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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