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00年度,199號
TPBA,100,訴更一,199,201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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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9號
原 告 卓劉慶弟
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會計師)
複 代理人 何嘉容(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
訴訟代理人 巫蘭芳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6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再行準備程序,指定101 年5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
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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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