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280號
TPBA,100,訴,280,2012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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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洋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昭隆(清算人)住同上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
12月22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8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80 號判決,係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 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 送達之翌日起,因上訴人址設新北市,扣除在途期間2 日, 算至101 年1 月20日(星期五)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1 年5 月8 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 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李維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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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洋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