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110號
101年4月2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吳玉乾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吳盟分(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玫雀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
國100 年10月21日交訴字第100005046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1270-TX 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於民國100 年6 月19日8 時57分許,在桃園縣觀音鄉 成功路1 段677 號旁,遭被告所屬新竹區監理所之中壢監理 站監警聯合稽查小組(下稱監警聯合稽查小組)查獲其搭載 乘客由觀音工業區往中壢市火車站,車資新臺幣(下同)10 0 元,遂製作駕駛及乘客談話記錄,並製開被告所屬新竹區 監理所100 年6 月19日交竹監字第53000420號舉發違反汽車 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原告。嗣被告以100 年7 月14日 00000000000 號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處分書(下稱原處 分),裁處原告5 萬元罰鍰,並吊扣牌照2 個月。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原告主張略以:
原告係於100 年6 月19日駕駛系爭車輛自桃園縣觀音鄉地區 搭載認識朋友至中壢市區佛堂拜拜,並無收費。被告所稱乘 客和原告間就車資即有合意云云,惟被告是否能提供人證及 各項物證證明原告有收100 元?否則被告處分即有失公平。 且被告之認定亦與監警聯合稽查小組駕駛談話記錄內容有所 差異等語。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三、被告則以:
依監警聯合稽查小組乘客談話記錄所載,原告與受訪談之劉 姓乘客並不相識,受訪談之劉姓乘客並非原告於訴願書上提 供所謂越南朋友乘客姓名,原告載送該名乘客並合意收取10 0 元之費用,顯為原告載送乘客所受領之報酬,應已該當公 路法第2 條第11款規定所稱「經營」之要件。原告並非合法 之汽車運輸業者,依規定即不得以汽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
報酬,從而,被告認原告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8 條 規定,並按公路法第77條第2 項規定裁處原告5 萬元罰鍰, 並吊扣牌照2 個月,於法並無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 新臺幣5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 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2 個月至6 個月,或吊銷之。 」公路法第77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汽車或電車運輸業 ,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同法 第2 條第11款亦有明文可參。又依公路法第79條授權訂定 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8 條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 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依公路法第77條第2 項之規定舉發 。」
(二)經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事實概要欄所述時、地遭監 警聯合稽查小組查獲有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等 情,有被告所屬新竹區監理所100 年6 月19日交竹監字第 53000420號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100 年 6 月19日桃園地區監警聯合稽查小組駕駛及乘客談話記錄 影本在卷可稽。原告雖否認有載客收費之行為,惟劉姓乘 客於談話紀錄已明確表示:「問:你(妳)所乘坐的這輛 車是何公司?何車車號?聯絡方式?答:不清楚,1270-T X ,由公車站牌等,司機招呼。問:你(妳)由何處乘坐 要往何處?車(費)資新臺幣多少?答:由觀音工業區到 中壢火車站,每個人收100 元」等語。原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已自承不認識劉姓乘客,是劉姓乘客與原告當無怨隙 ,衡情自無故為誣攀之理,其所述應可採信。又原告搭載 劉姓乘客自觀音工業區到中壢火車站,雙方就此運輸行為 及車資100 元已達成合意,運送契約即已成立,合於汽車 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要件,至劉姓乘客是否已交付 100 元車資予原告,乃債務履行之問題,不影響原告未依 公路法申請核准,而擅自以自小客車經營汽車運輸業違章 行為之成立,是原告主張無證據證明有收費,裁罰有失公 平云云,洵無足採。
五、綜上,原告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規事實明確 ,被告依首揭法條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最低額度之罰鍰 5 萬元,並吊扣牌照2 個月,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 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