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917號
TPBA,100,訴,1917,2012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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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17號
上 訴 人 陳瑋齡
被上訴人  財政部
代 表 人 劉憶如(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限制出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
8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9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4 月5 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 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 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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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