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795號
TPBA,100,訴,1795,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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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95號
原 告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
周尚毅 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
訴訟代理人 許萬成
簡明倫
游持庸
上列當事人間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101年4月12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定101年5月30日上午10時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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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