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95號
原 告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
周尚毅 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
訴訟代理人 許萬成
簡明倫
游持庸
上列當事人間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101年4月12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定101年5月30日上午10時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