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更一字,100年度,14號
TPBA,100,簡更一,14,2012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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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更一字第14號
原 告 林秀穗
被 告 國立故宮博物院
代 表 人 周功鑫(院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邱鈺婷
 沈美蘭
 陳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俸給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 日本院100 年度
簡更一字第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暨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96年6月30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5年6 月3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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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