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司北調字,101年度,382號
TPEV,101,司北調,382,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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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調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謝玉珍
與相對人康錦雲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表明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聲請 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2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 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以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4月12日發生效 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 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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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