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材料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6429號
TPEV,101,北簡,6429,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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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429號
原 告 首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材料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玖萬陸仟零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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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