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6428號
TPEV,101,北簡,6428,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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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428號
原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訴訟代理人 蔡慶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陳報被告大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於法院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及解散前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之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 規定。
二、按公司因解散,其權利能力即受限制,縮小在清算範圍內, 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 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 25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 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而公司之 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同法第322 條、第8 條第2 項亦有明定。由前揭條文可知公司之解散, 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採強制、法定清算原則,且於 清算程序終結時公司法人格始歸於消滅,股份有限公司未經 選任清算人時,以董事為法定清算人。經查,被告大英旅行 社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 年3 月13日向主管機關為解散 登記,然並未聲報選任清算人,有公司登記資料及本庭查詢 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以被告選任之清算人或 解散前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陳報 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本院無從審酌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 顯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 駁回此部分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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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