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617號
原 告 郭淑萍
被 告 東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汝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 4 月26日送達原告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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