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強生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伍拾叁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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