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3975號
TPEV,101,北簡,3975,201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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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975號
原 告 禾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辰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劉姿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高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叁拾壹萬零陸佰柒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壹萬伍仟叁佰貳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 萬元(
17萬元5 年12月=1,020 萬元);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204 萬元(51萬元+17萬元9 =204 萬元);訴之聲
明第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70,672 元,以上總計15,310,672
元(計算式:1,020 萬+204 萬+3,070,672 =15,31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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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