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349號
TPEV,101,北簡,349,2012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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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莊美瑛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國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敏麗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貳仟壹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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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