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960號
TPEV,101,北簡,1960,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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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北簡字第1960號
原   告 天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利
訴訟代理人 張鈞惠
      蔡瑞如
被   告 美商達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仁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部分:
㈠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公司合併前之西北航空自85年起即有 業務往來,並約定每季機位銷售成績達於標準時,被告公司 即應依約退還當季預付之機位訂金款,若未達標準即不予退 還,多年來均確實依約履行。而原告於95年第2 季、96年第 1 季均達標準,西北航空亦依約返還原告各新臺幣(下同) 110,400 元、283,000 元之機位訂金,合計393,400 元。然 原告於100 年9 月19日以台北古亭郵局第1578號存證信函催 告被告依約給付上開款項,被告卻以公司合併為由不予給付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93,4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與西北航空公司合併時並未依法通知原告,亦未通知原 告就被告所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聲異議,是依公司法第 73條規定,被告不得以合併為由對抗原告。
㈢本件退還訂金支票,需由原告公司團控部主管,再依約定席 次之比例,核對實際所開出之機票張數與金額後,遞交原告 公司會計部承兌,然因原告審核單位因查金額不符,故待審 未遞交會計部認票,後因人事異動致此支票因未查明而擱置 ,並非放棄票據債權與請求權。
㈣證據:提出支票、日本線公開發售票價種類與規則、電子郵 件等件為證。
二、被告則以下揭情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宣告假執行。
㈠本件票據關係部分,依票據法第130 條規定,原告所持西北 航空為發票人之支票,早於95年8 月16日、96年9 月3 日超



過付款期限。又依同法第136 條,若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 或支票發行滿1 年後,付款人有權於提示期限經過後拒絕承 兌支票。而西北航空董事會於98年12月15日決議於99年3 月 1 日解散,於我國業經報請經濟部商業司以99年3 月4 日經 授商字第09901041810 號函准予撤銷認許在案,是除早於經 濟部准予撤銷認許時對臺灣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外,該支票 已逾發行滿1 年之期限,故原告喪失票據請求權已無庸置疑 。
㈡民事關係部分:
⒈承上,西北航空臺灣分公司對於原告返還預付之機票訂金債 權,業以開立上揭支票方式完成給付,而已履行與原告間之 給付義務。
⒉原告援公司法第73條主張西北航空及達美航空合併時應為合 併之決議後,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惟西北航空及 達美航空皆為美國公司,2 公司之合併係在美國依美國法規 進行,不受我國公司法管轄。縱原告於票據請求權時效消滅 後依原因關係向西北航空求償,但西北航空及達美航空在我 國分別取得認許,其臺灣分公司並無獨立之法人格,故當西 北航空於99年3 月1 日據美國法律解散後,西北航空法人格 已不復存在,西北航空臺灣分公司之債權人請求權已失所附 麗,原告無理由轉向被告求償。再者,西北航空據美國法律 解散後,其臺灣分公司據我國公司法進行清算,並於99年3 月11日向本院提出清算申請,並經本院101 年3 月8 日北院 木民宣99年度司司字第8 號函確認清算完結。又西北航空臺 灣分公司於清算申請後,於同月23日陳報業於同月17、18、 19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之3 次報紙公告,催告債權 人自登報日起3 個月內登記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 列入清算之內。而上期間業於99年6 月21日屆期,期間無債 權人陳報或主張債權。故縱原告主張對西北航空臺灣分公司 有民事請求權,其未於法定期限內登記債權,依公司法第32 7 條,西北航空臺灣分公司毋庸將之列為清算債權,益證原 告對西北航空臺灣分公司已喪失民事請求權,遑論可向被告 為任何請求。
㈢證據:提出經濟部99年3 月4 日經授商字第09901041810 號 函、太平洋日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101 年3 月8 日 北院木民宣99年度司司字第8 號函等件為證。三、得心證之理由:
查,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前向經濟部撤回認許,並經 經濟部准許在案,有經濟部101 年3 月7 日經授商字第1010 1035690 號函所附該部99年3 月4 日經授商字第0990104181



0 號函在卷足稽。而按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 應就其在中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 結;並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前向本院申請清算,並於99年3 月17、18、19日刊登太 平洋日報3 次公告,催告債權人自登報日起3 個月內登記債 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嗣經本院101 年3 月8 日北院木民宣99年度司司字第8 號函確認清算完結 ,有太平洋日報、本院民事庭上揭函附卷足證,已合於公司 法第327 條之規定,該公司法人格業因清算完結而消滅。是 原告對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縱屬存在,僅依公 司法第330 條規定,就該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始有清償 請求權。惟原告就其主張與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返 還訂金乙節,僅提出日本線公開發售票價種類與規則、電子 郵件等件為證,然上揭證物衡情至多僅足證兩公司間前此確 有業務往來,而未足證明有何返還訂金之約定,原告所執之 票據復已罹於票據時效,難認其請求有理由。再者,被告公 司雖曾於98年3 月間依公司法規定申請認許,然與上揭美商 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在我國並無合併相關登記資料,有 經濟部同上函文可憑,亦難遽認與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為同一法人格,而應就該公司之債務負責。
四、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訂金393,4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尚無從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合 計 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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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達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達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西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