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榮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飛創意生活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
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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