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1年度,15號
TPEV,101,北勞簡,15,201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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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許雅惠
      洪兆宣
      張瑋珊
      陶若瑤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國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盧顯卿陳容容之住居所,與被告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高更國際有限公司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暨檢附高更國際有限公司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上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 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 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 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 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 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 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顯見 立法者為免董事長因故一時無法執行職務,致無人代表公司 對外行意思表示,而有礙於公司日常業務之運行及造成公司 之損害,因此方就公司之代表權限為權宜之設計,容許董事 長以外之人有代表公司對外為意思表示之權利;惟在董事長 業已辭任,而公司尚未重行選任董事長之情況下,法律並未 為適度之規範,以避免此種無人代表公司之窘況發生,致此 時公司之代表權限就誰所屬,頓生疑義。然考量因董事長辭 任所衍生「代表權真空」之情況與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之情況相類似,且為避免公司因此遭受損害及保護投資大 眾之權益,此時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之規定,使 其餘董事有代表公司對外為意思表示之機會,方為妥適。二、經查,本件被告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雖登記為



桂學穎,惟桂學穎業已具狀陳述其已辭去該公司之董事及董 事長職務,且因被告公司遲未辦理變更登記,影響其權益甚 鉅,業已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等語,並經本院 以100年度訴字第3858號判決確認兩造間之董事長及董事委 任關係自101年2月1日起不存在,則依上開說明,被告公司 有合法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應為其餘董事,故原告起訴於法 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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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更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