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1年度,10號
TPEV,101,北勞小,10,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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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陳威杉
訴訟代理人 陳文良
被   告 執行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0 年3 月1 日起在被告公司任職西 點三手職務,月薪新臺幣(下同)27,000元。被告原應於次 月10日給付薪資,然而100 年8 月10日僅給付7 月份部分薪 資13,000元,尚欠差額10,447元,並於7 月份工資內扣中央 廚房工作制服押金1,950 元,嗣後原告於100 年8 月22日離 職業已歸還制服,但被告並未返還押金。且自100 年3 月起 至7 月,每月均自原告薪資內扣勞退金1,073 元,5 個月共 扣5,365 元,爰依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支付100 年7 月工資差額10,447元、8 月份工資19,800元,3 月至7 月勞退金5,365 元、制服押金1,950 元,合計37,562元。並 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7,562元(100 年11月3 日更 正狀)。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100 年3 月至7 月薪資表、全民健康保險100 年9 月中斷投保保險費 計算表、存證信函、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第2 次調解紀錄等 附卷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1 項、第280 條第3 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 主張,是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為民法第179 條第1 項所明文。復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 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



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雇主 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 之6 ;又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 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 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4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是依上開勞退條例第6 條第2 項之「不得任以其他 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排除不適用」等規定之字義解釋,即 可知雇主提撥勞退金義務應屬強制規定,不論原告是否曾同 意被告無須負擔提撥之義務,被告仍不得以之免除此法定義 務。查被告於原告100 年3 月至7 月任職期間均自其每月薪 資中扣款1,073 元以作為被告應提撥之勞退金,未依法按月 為之提繳勞退金,即於法未符。總計被告自100 年3 月起至 同年7 月止,合計5 個月為原告提撥之勞退金共計5,365 元 ,均係自原告應領得之工資中扣除而未給付之,則被告就此 部分工資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並致原告林曉莉受 有未領得該部分工資之損害,依民法第179 條第1 項、勞工 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之。六、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 年7 月工資差額10,447元、8 月份工資19,800元,3 月至7 月勞退金5,365 元,以及制服 押金1,950 元,合計37,56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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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