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791號
原 告 神彩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世如
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律師
被 告 連高行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君雄律師
林文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計完稿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