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70號
原 告 宏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春蘭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陳秀鳳
唐克文
被 告 永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春
複代理人 李佩穎
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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