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922號
TCEV,101,中補,922,201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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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922號
原 告 江柏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王明鴻許志永、車之潔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
起訴向被告請求給付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爰
暫免徵收其中二分之一裁判費,是本件先行徵收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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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