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62號
原 告 宗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震
訴訟代理人 王志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貴仁發支
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8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