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808號
TCEV,101,中補,808,201205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0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蔡金蓮發支
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2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8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