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851號
原 告 世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嬌
訴訟代理人 黃順益
被 告 甦活家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因商品買賣,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278, 700元、發票日民國100年11月5日、票號AC0000000、付款人 台灣銀行中台中分行之支票1紙支付貨款,詎屆期提示不獲 付款,爰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買賣及票據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 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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