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73號
TCEV,101,中簡,73,2012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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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錫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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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