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554號
TCEV,101,中簡,554,2012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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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林耿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文琦即崇聖汽車商行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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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