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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1030號
TCEV,101,中小,1030,201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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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030號
原   告 俾士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兆銘
被   告 陳天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 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1年4月6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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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