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2870號
TCEV,100,中簡,2870,201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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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870號
原   告 陳森芳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被   告 陳哲維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代理人  陳荏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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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