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盧泰順
丁曜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育青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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