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3號
KMDV,101,補,13,201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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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
被   告 財團法人金門縣歐陽氏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歐陽彥森
被   告 歐陽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8,
598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面積,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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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