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泉
被 告 首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278元,應徵之
第一審裁判費為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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